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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甘医改办发〔2014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医改办、发改委、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精神,省医改办会同省发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保监局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的一项制度性政策,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全各层次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保障效应,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从维护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3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庆阳、定西、金昌3个试点市要按照《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要求,从201411日起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体目标、范围模式、筹资机制、保障内容等仍按《实施方案》和《合同》执行。同时全省其它市(州)也要做好在今年第四季度启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准备工作。

 

    (一)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补偿数据信息,积极建立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化服务模式,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等相关问题。

    (二)在省医改办的协调下,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信息平台的衔接,依托目前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简化报销手续,让参保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

 

    (三)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业务咨询等工作,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依规及时、合理向符合条件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四)各级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考核,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审计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基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惠民政策的目的意义。要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信息统一

 

    为了及时了解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省医改办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月报表》(见附件1-9,简称《月报表》),主要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参保、筹资、住院补偿人次、费用、平均住院费用、平均补偿费用、实际补偿比、住院率等内容。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的要求,完善并规范统计指标和口径,做好《月报表》基础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一)上报程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月报表》上报省医改办,同时将《月报表》反馈各市州、县市区医改办及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各市州医改办每季度20日前将《月报表》汇总后上报省医改办。

 

    (二)各级医改办、基本医保管理机构要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工作协商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承办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推进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切实做好各项统计信息衔接工作,确保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准确、翔实和完整。

 

    (三)报送方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964872712@qq.com;纸质版加盖商业保险机构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省医改办。基本医保(人社、农合)经办机构加盖章后(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州、县市区医改办。联系人:蒋雪萍、肖伟刚,联系电话: 093148181554818608,(09314818312(传真)。

 

附件: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月报表

 

 

 

甘肃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78                   

 

主题词:

主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医改办、发改委、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抄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


附件:

2014070816334214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