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更好地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患“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需求,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014年4月18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文件通知》,将血友病增加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等7个病种增加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后,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包含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种,职工医保参保人患以上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费进行报销,平均报销比例为80%左右,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可以报销25.9万元;门诊“特殊慢性病”为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死、脑萎缩)、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24种,职工医保参保人患以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80%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最高可以报销2000元,患二种以上“特殊慢性病”最高可以报销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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