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孤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三、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类。
(一)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医疗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当地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14%的比例计算。患特殊病种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经批准,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医疗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患特殊病种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经批准,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6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三)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具体按肇人社〔2014〕110号)执行。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核查和公示(为期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应当确定拟医疗救助的具体金额,将批准意见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医疗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大病医疗保险补助的医疗费证明材料以及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业务联系:肇庆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
联系电话:223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