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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救助及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该规定对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把救助范围从原来的10种情况增加到14种情况,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14种情况: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需要提醒老年人注意的是,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养老金”一词,并不意味着老年人追索养老金不能申请司法救助了。而是因为目前养老金已归入社会保险金范畴,所以这样修改并不影响老年人追索养老金时请求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