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梧州市全面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参保条件:一是已参保广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离退休医保、新农合不可参保)的在职职工;二是按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上,女未满55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方可参保。参保会员应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周期70元。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和身故补助住院补助金合计总额最高为15万元;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玉林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升级”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帮助参保会员解决医疗经济负担,职工每人每年只需缴纳70元互助费,在保障期内,职工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按照不同额度分别以15%、25%、35%的比例给予补助,职工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可一次性获5000元补助。
桂林市启用“升级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自治区总工会出台了《办法》,桂林市将全面启用该“升级版”互助保障办法。桂林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可自愿参保,职工每周期(1个年度)只需缴纳每人70元互助费,便可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补助及身故补助。对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准予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以及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以下均可向工会申请帮扶:1.在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内),但由于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3.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
对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准予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以及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给予补助的制度。参保对象定位为广西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医疗补助针对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多种医疗补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相应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参保会员每周期每人70元,基层工会可予以补助,住院医疗补助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照比例给予补助,自费部分越高,给予的补助比例越高,每周期补助金额最高限制为15万。身故补助一次性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以往未患有本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及手术者),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单位或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员每年缴纳60元,在发生规定的疾病、手术或意外时,可以得到保障金。
关于印发《柳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对突发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先进行帮扶,但必须在帮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立档案。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但由于本人或配偶、子女因身患重大疾病(绝症)、子女教育、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是帮扶对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