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梧州市全面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 参保条件:一是已参保广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离退休医保、新农合不可参保)的在职职工;二是按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上,女未满55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方可参保。参保会员应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周期70元。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和身故补助住院补助金合计总额最高为15万元;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 玉林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升级”
-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帮助参保会员解决医疗经济负担,职工每人每年只需缴纳70元互助费,在保障期内,职工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按照不同额度分别以15%、25%、35%的比例给予补助,职工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可一次性获5000元补助。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 桂林市启用“升级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 自治区总工会出台了《办法》,桂林市将全面启用该“升级版”互助保障办法。桂林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可自愿参保,职工每周期(1个年度)只需缴纳每人70元互助费,便可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补助及身故补助。对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准予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以及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 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以下均可向工会申请帮扶:1.在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内),但由于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3.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解读
- 对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准予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以及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给予补助的制度。参保对象定位为广西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医疗补助针对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多种医疗补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相应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