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对情况紧急的,区县民政局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海西州民政局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贫困人口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者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特殊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对有苯丙酮尿症患者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按每人每年所需购买PKU特殊食品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救助上限为3.6万元;对因患苯丙酮尿症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按每人每年所需购买PKU专用食品费用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上限为2.5万元。
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3日]
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我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疾病是造成农牧民群众致贫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我省因病致贫人口在贫困人口中占比超过两成,因此,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作用,让贫困群体摆脱小病扛,大病拖的困境,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是确保困难群众整体脱贫的重要举措。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庭困难和患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年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青海省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最大限度减轻全省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6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5〕118号),决定调整完善全省医疗救助政策,并建立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青政[2012]49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已全面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区域分别由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和中国财险青海分公司具体承办。
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对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因医疗费用巨大,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自费药品)以上者,可实施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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