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5〕3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第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18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1日]
属于差别化支付病种实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份),其它病种按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保费由城乡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及实行差别化支付的病种、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改办另行制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5〕19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8日]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11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3.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宁政〔201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加强定向攻坚精准扶贫。着力实施造福工程、产业扶持、整村推进、能力培养、社会保障“五个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工程,完成造福工程搬迁2万人,培育一批“精准扶贫示范社”,争取每户贫困户都有1-2个稳定增收项目,争取每年培训贫困户1万人以上。着手建立贫困户大病救助、贫困户因灾致贫救助、贫困户子女就学帮扶等保障制度。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4〕19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在宁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下同),按照“以收定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13〕35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加快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孤寡老人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2013〕25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残疾孤寡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同时视基金节余情况,开展二次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申请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2013〕1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9日]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救助: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等。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7〕291号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1日]
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6〕273号)精神,制定《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