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拉萨市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4日]
 “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具体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弃婴在“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23万元以下(含23万元)的,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赔偿、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部救助。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阿里地区噶尔县五项举措认真落实贫困户“一户一法”帮扶工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城镇低保、五保户供养、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认真落实贫困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等制度,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林芝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凡身患重特大疾病,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及普通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住院或门诊大量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个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西藏今年全面开展大病医疗救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今年我区全面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可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重点救助对象有五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残儿童。
昌都市出台教育系统困难师生大病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昌都市出台教育系统困难师生大病资助办法。
西藏正式开展省级统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西藏现行的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并签约指定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试点承办3年。至此,西藏自治区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5日]
供养对象参加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费用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供养对象看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