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海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小病大治、严禁挂空床、严禁过度医疗,严禁替换药品、严禁开大处方、严禁使用不必要自费药品,严禁分解住院分解收费等、严禁伪造病历等利用各种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如有违反按规定严肃查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 关于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报销,不足部分再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海北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分级诊疗制度(试行) - 特殊、急、危、重症患者,城镇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在外出务工和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情况可以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省外居住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居住地认可的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 海北州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新农合基金与城居基金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筹资标准为31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124 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120 元,州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8.30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20.70元,农牧民个人年人均缴纳43 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 海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