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 西安市调整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须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大病保险费 - 从2017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保待遇。含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信息。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 4月1日起西安市调整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 将重症精神病、流行性出血热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病种范围,对具有收治上述3种疾病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的上述3种疾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术后复诊患者以及精神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居住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双向转诊具体医学标准按照卫生部门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4种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元,并将其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85%。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