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在村卫生室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在村卫生室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服务的通知
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7日]
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报销比例等予以政策性倾斜,稳步提升贫困人口、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检查。病情需要转诊的,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顺序转诊。
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设封顶线。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2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成第二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加快2016年度赔付进度。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家庭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救助对象: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家庭救助标准为:低保家庭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0%—400%确定,不属于低保家庭的,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0%—300%确定,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普通门(急)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参保个人自理。在门诊发生的下列医疗费可纳入门诊统筹医疗:1.慢性病;2.重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等;3.特殊治疗;4.急诊留察。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人先负担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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