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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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解读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我市医保报销额度本月起提高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满2年但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 208074元、277432 元、346790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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