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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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图解: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救助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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