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5〕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千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
- 请问重特大疾病包括哪些?
-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不设置具体疾病名称,待遇享受与具体疾病名称无关。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