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助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娄底市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助力脱贫攻坚
关于印发《娄底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关于印发《娄底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娄星区医保推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娄星区医保推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发〔2016〕20号)(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发〔2016〕20号)(有效)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6日]
参保人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为个人自付段,个人自付段支付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当年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当年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200元。参保人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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