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咸宁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2017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要点包括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咸宁市拥军优属优待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办理对象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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