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基本医疗保障部分政策调整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2020年基本医疗保障部分政策调整解读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日]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相关政策解读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 有保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 有保障的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关于强化医疗保障实施健康扶贫的意见》和《咸宁市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及时救治。加强现有医保救助体系的协调、衔接和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扶贫补充保险、大病救助等信息互联共享和“一站式”即时结算,贫困人口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情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5日]
对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标准、保障水平、基金管理、承办方式经办服务和其他等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