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5】76号 )
- 从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统一全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将居民医保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 将居民正常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9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管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48号)
-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的资格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6日]
- 武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 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等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