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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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关于调整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龙医保〔2019〕34号)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龙医保〔2019〕34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保基金设区市统筹、垂直管理,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目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政办〔2016〕15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十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医改办、财政局、保险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6月30日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6〕14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龙政综〔2016〕10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