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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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市在大病保险方面做了怎样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国家是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大病保险制度,同年我们宁波马上也建立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 一个是城乡居民能够个人负担部分,在医院住院如果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再给予50%-60%的报销比例,这样大大减轻了个人负担。
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开展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6日]
镇海区户籍特殊困难人员,在保险期限内,首次确诊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组织移植(限肝、肾、骨髓、心脏)、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8类特殊病种之一的,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基本保障金1万元。基本保障金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终止。
5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跨入新年度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算办法,特殊病种扩大医保范围,以及转外就医个人负担计算办法等方面政策。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201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其他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2015职工医保年度(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的医疗费范围,仍按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全市范围内,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统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补偿结算。
宁波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近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我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宁波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等的患者,都可成为基金救助对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自身残疾或长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流浪未成年人。可纳入孤儿和困境儿童分类界定。
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多用于治疗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的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治疗过程中使用到这15种特殊药物的,相应药费支出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还可以获得额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