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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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规范申请鉴定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准入工作,强化门特申请鉴定管理,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380号)等精神,经相关医药专家审议通过,修订并规范市区门特有关规定如下。
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年度医保基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预算为基础,在扣除长居外地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家庭病床、特殊药品、大病(补充)保险等一次性所差年限缴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等费用支出,于每年的12月上旬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5号 扬财社[2015] 5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节余中暂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关于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人社[2013]39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人社[2013]38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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