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6〕1号 - 市区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具有我市市区户籍,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标准不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由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 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连人社发〔2015〕278号 - 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预留考核调剂金的基础上,扣除异地就医、大病保险、门诊统筹等费用,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3〕452号 - 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12万元。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