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252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办理职工医保专属健身卡)的基础上扩大。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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