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报销费用段报销比例按下列办法过渡: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设定为1万元,其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低于1万元的区,按原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
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40元,同时每月缴纳10元大病救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40元,同时每月缴纳10元大病救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
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6〕7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建筑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统一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5]2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7日]
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4]156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840元/人年,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84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48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46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 
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3]14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8日]
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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