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全市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 朝阳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一是成年居民普通人群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是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普通人群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三是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资助,个人不缴费。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9日]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100号] - 朝阳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我市发布2017年度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报、鉴定相关事宜
- 2017年朝阳市本级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至9月8日(节假日除外),申报地点为劳动大厦1楼东侧大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朝政发〔2016〕37号 -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逐步提高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对稳定期的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救助。落实并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16〕36号 -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到50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