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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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中央财政补助268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56元/人;盟市、旗县各按照不低于28元/人安排补助资金,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人。自治区财政对于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业旗县,另外增加20元/人的补助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即时结报的过程中要注意核对住院天数,要严格执行住院天数“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对于个别医疗机构“计入又计出”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布病及结核病救治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活动性肺结核(不含耐药肺结核)。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肺结核患者)在疗程的第1个月,集中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3200元/人, 1个月以后应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年初治每人2300元,复治每人3200元。
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布病及结核病救治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活动性肺结核(不含耐药肺结核)。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肺结核患者)在疗程的第1个月,集中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3200元/人, 1个月以后应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年初治每人2300元,复治每人3200元。
关于对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从2014年1月1日起,《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3〕34号)中规定的由财政承担的住院分娩和肾透析补助分别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承担。
乌兰察布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当年发生门诊费用,当年报销。截止报销日期为次年2月底。提交的资料,诊断证明、发票、清单、身份证复印、参合本,如没有清单的,但处方或发票上标明药品名、数量、单价等与所患疾病相吻合的,否则发票上只写药费等无法鉴别的,则不予报销。
乌兰察布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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