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给农村贫困患者撑起一把“保护伞”沧州对七种大病集中救助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制定《沧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对“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将困境儿童纳入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范围,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沧州市“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沧政字〔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65种遗传代谢病患儿可获救助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救助标准依据患儿自费情况设定,自费部分大于等于3000元、小于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7000元、小于1万元的,救助标准为7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1万元的,救助标准为1万元。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18号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可随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18号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可随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