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 来源:济南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21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南部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 号)精神,按照省里分级保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 元,三、四级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 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 元。资金按原渠道发放。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按市本级渠道发放。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加强部门协作,民政、财政、残联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发放到位。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主动搞好残疾人办证服务,严把残疾等级审核标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各区县要结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 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1 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补助标准,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抓好制度落实,确保资格认定、申请办理及补贴发放规范准确到位,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更新录入工作。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
文件原文见附件:
济民发2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