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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精简退职老职工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民〔2019〕28号


各市民政局:


为保障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精简退职老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决定将精简退职老职工经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2.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本省及外省精简回山东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二、救助标准


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救助程序


精简退职老职工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渠道


精简退职老职工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资金渠道中列支。


已将精简退职老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设区的市,可继续执行原规定,不能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7日。


                                                            山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