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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资阳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资府办发〔2018〕3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资阳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6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0元,新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11000元(含)起付标准的,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仍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81号)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