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日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522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扶贫办、生态移民局、中医药局,贵安新区卫生计生局、经发局、财政局、公积金中心、农水局(扶贫办)、生态移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推动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贵州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以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政府相应机制可提供标准范围内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有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确保每个村都有达标的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一名合格村医,全面实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医保制度保障。
指导工作标准:健康扶贫“三个三”和医保全覆盖,即医疗卫生机构“三建成”、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
二、目标任务
2019年7月31日前,实现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有1名合格村医;9月30日前消除50%的行政村卫生室“空白点”;10月31日前,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合理配置医疗设备;12月31日前,完成健康扶贫“三个三”工作任务,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政府相应机制可提供标准范围内保障。
三、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一)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
一是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改造和完善县级医院设施,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县级医院的正常运转。二是强化对口帮扶。组织协调省内外三级医院加大对贫困县的帮扶力度,通过县域医共体建设将对口帮扶延伸到乡镇卫生院。争取支援机构选派优秀团队对贫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开展“组团式”帮扶。支援医院选派管理人员和高年资专业人才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县级综合医院长期驻点帮扶人员达到5名以上、中医医院达到3名以上,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帮助我省贫困县县级医院加强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三是推进远程医疗。充分使用好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二)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一是推进医共体内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医保的经济杠杆作用,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实行“县聘县管乡用”和“县聘院编乡管村用”,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建立健全压茬选派制度,通过从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等方式,解决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的问题。二是加强县乡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免费医学生的培养主体要面向村卫生室;继续为贫困地区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持续对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
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在脱贫攻坚期内,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和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对于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临时设置医疗点为群众提供服务;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后,原则上每个安置点应有1个卫生服务机构,城镇安置点可以参照农村卫生室标准建设一个或多个卫生室,也可根据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医疗服务机构能够充分满足安置点搬迁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改造后整合使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原则上不新设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四)加强贫困地区疾病综合防控
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按照《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国卫财发[2018]38号)要求,做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和碘缺乏病、地氟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地方病现症病人分类救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由省级负责根据脱贫攻坚实际,制订政策、明确标准并推动落实,原则上各市州和区县不再另行制订标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考核;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有关资金支持医疗卫生项目建设;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健康扶贫投入;生态移民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作的调度和协调。
(二)加大投入力度
省级和市级财政对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要予以倾斜支持。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卫生室,县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贫困县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项目。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要支持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鼓励各类公益基金、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附件: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附件 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一)医疗卫生机构“三建成”
1.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
2.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能。
3.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已整体搬离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居委会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
2.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全科医师。
3.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
1.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2.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3.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