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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自2017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解决了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使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但总体来看,两档缴费制、异地就医报销方式、特殊群体参保、分级诊疗等内容亟需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市对《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8月1日,印发了《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自府发〔2018〕29号文同时废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增强待遇保障的公平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一个档次(取消原二档缴费),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规定,并结合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基金运行状况确定。


二是完善特殊群体参保规定。为充分保障学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监所服刑人员医疗待遇,《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高(中)职学校在册学生,按自然年度参保并享受待遇,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新生儿、退役军人、监所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无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是引导分级诊疗。通过适当提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对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除外)就诊的,降低报销比例,以引导参保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四是规范异地就医报销方式。参保人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按照目录规定支付待遇。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五是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由60%提高到65%,将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88%;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3万元。


 
解读单位: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813—8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