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来源:贵港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25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贵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以肺结核病为主,通过呼吸道传播造成人群感染,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和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市结核病疫情基本平稳,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8246例,新发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90%,基本实现了《贵港市“十二五”时期结核病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
虽然“十二五”时期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肺结核病年均报告发病率达122.25/10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二是公众对结核病仍缺乏了解,防范意识不强;流动人员医治不及时,治疗管理依从性低。三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十二五”时期,结核病医治虽然减免了部分费用,但相关的检查和辅助治疗仍给结核病患者带来较大的负担,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部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四是结核病防治体系不合理,总体能力有待加强。疾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全面建立起协同工作机制,诊疗服务未能发挥医疗机构技术优势。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装备水平、人才队伍仍有待加强,新型快速诊断技术尚未普及。现有的结核病防治体系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要求。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不断加强防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策略。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结核病,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具体目标: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并逐步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防治措施
(一)建立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结核病防治体系。构建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结核病防治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对非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转诊及归口管理。到2019年底,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将结核病诊疗工作移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对结核病患者进行集中治疗。其中,贵港市人民医院确定为市级定点医院,同时负责市辖三区定点医院的诊疗任务。市辖三区范围内其他医疗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可向市级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贵港市人民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负责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工作。桂平、平南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组建市级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全市结核病防治体系的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2.完善防治服务流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桂平市、平南县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随访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网底作用,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二)强化疫情监测和患者筛查。
1.多种途径早期发现患者。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搜寻可疑症状者,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诊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并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疫情报告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采集标本送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筛查和菌种鉴定,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继续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1.严格执行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并按照“谁收治,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录入肺结核病人治疗信息,保障系统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对有收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推广实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各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2.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规范,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管和指导。
3.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4.加强对定点医疗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全市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由市级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推行家庭签约,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组成的服务团队,明确团队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成员职责,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五)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将结核病纳入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及时进行信息通报。明确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散发病例的早期发现和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推介转诊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结核病患者,转出监所应将结核病诊疗相关信息一并移交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医保政策规定,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各地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畴,提高报销比例与限额。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住院患者医保付费金额及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物价管理部门要落实自治区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1.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2.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依托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按《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并给予适当的收入倾斜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4.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治意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县(市、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及时制订细化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好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开展联防联控。
1.市卫生计生委: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2.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媒体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传染病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达到结核病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结核病的防治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5.市工业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6.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7.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狱(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所、特殊监区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8.市科技局:负责加大结核病防治领域新技术、新课题的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9.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执行好国家、自治区有关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11.市扶贫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的、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1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4.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15.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工作实际,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巩固和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
(四)强化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附件: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部门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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