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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总工会,贵港税务局: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0日

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尘肺病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实现“健康贵港”宏伟目标,确保《贵港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尘肺病防治目标完成,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职健发〔2019〕1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0年底,粉尘危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技术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底,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底,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底,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底,建成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桂平市、平南县分别至少建成1家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市辖三区县级综合医院至少建成1家具备粉尘类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粉尘危害因素专项调查。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粉尘危害因素专项调查,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情况,并于2020年底前建立粉尘危害因素基础台账。

(二)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者相关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

(三)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原则,加强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着重对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和个人防护措施较弱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管,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和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来巩固治理成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监督执法检查督促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配备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要求开展粉尘监测检测工作,加强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知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结合辖区内用人单位实际,创建健康企业,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六)加强尘肺病监测和随访管理。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在呼吸内科、结核病门诊等重点科室开展尘肺病筛查,及时发现早期病人。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并及时通过职业病信息系统报告。

(七)积极开展尘肺病患者的救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保障已参加工伤保险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权益;责任用人单位要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自治区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八)扩大重点行业工伤保险覆盖。卫生健康部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九)加快职业健康综合能力提升。依托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单位,构建完善综合监督、监测检测、健康检查、疾病康复职业健康综合防治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到2019年底前,全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加强职业卫生监测能力,完善市级疾控机构放射卫生监测装备,提高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桂平市、平南县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职业健康监测检测能力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逐步配齐相关设备和人员,为辖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服务。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要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相关设备和人员配置,到2020年底建成市级职业健康诊断机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尘肺病人分布,按照乡级100人以上、村级10人以上分级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康复点,要按照自治区要求设置必要的医疗设备。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开展粉尘危害因素专项调查、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检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康复、职业病患者个人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自治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制订市级相应标准,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四)市财政局负责职业健康能力建设、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患者随访管理等工作经费支持。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尘肺病患者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按自治区规定将相关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工伤保险支出范围。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继续推进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依据本单位职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八)市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局负责帮扶患有尘肺病的贫困户,确保2020年脱贫目标。

(九)市司法局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法律权益。

(十)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根据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将相关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等职业学校将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职业技术培训课程,在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前了解职业病危害和相关知识。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敦促国有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及防护知识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各用人单位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健康。

(十四)贵港税务局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加强用人单位税收管理。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9年12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9月)。全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完成问题整改,迎接考核评估。

(三)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估阶段(2019年12月和2020年10月)。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0月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资委、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贵港税务局、总工会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卫生健康委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要求(详见附件2),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能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职业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增加职业健康财政投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督执法队伍,发展疾控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提高基层职业健康服务能力,给予人员编制和支持,确保职业健康工作有专人负责落实。要加强基础设施和职业健康相关执法、诊断、救治、监测、检测等设备的投入,完善职业健康服务网络体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托各类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职业健康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加强舆论引导,对主动创新工作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依法开展生产的用人单位予以表扬;对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公开曝光,并予以批评,营造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舆论氛围。

附件:1.2019—2020年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2.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3.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监督检查方案

附件1

2019-2020年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扶贫办、医疗保障局、总工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卫职健发〔2019〕1号)要求,落实《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职业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和健康贵港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体要求。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到2019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达到以下防治目标要求:

2019年

2020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2.研究出台本地区的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

3.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80%以上。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明显减少。

5.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工作。

6.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

7.按要求完成2019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8.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9.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10.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1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

1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13.职业健康执法“零执法”的县(市、区)数为零。

14.重点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15.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

16.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家健康企业。

17.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18.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月份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尘肺病防治工作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建立粉尘危害基础台账。

3.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5.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6.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7.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8.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匹配的原则,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基本建成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县(市、区)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和协管员。

9.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10.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11.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县(市、区)数为零。

1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14.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15.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16.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17.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18.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三、实施方法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家考核评估办法,从2019年12月开始,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           XXX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任:                     县(市、区)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行动目标

指标要求

责任部门

2019年

2020年

为攻坚行动方案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3.市、县(市、区)逐级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尘肺病防治工作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研究出台本地区的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80%以上。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明显减少。

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 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2.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工作。

3.按要求完成2019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3.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国资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2.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3.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4.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5.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健康执法“零执法”的县(市、区)数为零。6.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7.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县(市、区)数为零;基本建成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市、区)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和协管员。2.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4.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重点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3.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家健康企业。

1.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3.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市级至少确定1家职业病防治支撑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每个县级至少确定1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名单。3.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

1.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2.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3.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附件3

贵港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监督检查表

主要指标

具体指标

检查内容目标要求

备注

一、开展工作情况。

1.各县(市、区)成立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情况;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和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情况;

3.市级与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1.2019年12月底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开始运转,2020年底前,召开1次以上联席会议解决辖区内重大职业病问题;

2.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市级与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

3.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

1.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

2.各县(市、区)汇总分析粉尘危害数据,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情况。

1.摸清本市粉尘危害行业、人群分布等底数;

2.2019年出台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

3.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

三、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冶金、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1.明确重点行业粉尘危害的治理目标、任务、步骤、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等情况;

2.推动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的整治情况。

1.2019年底前,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以工商登记系统名单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核实目前具有粉尘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80%以上;

2.2020年底前,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四、继续推进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

水泥企业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情况。

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

1.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挡,其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

2.包装和专车岗位水泥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毒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规定(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总尘限值4mg/m3、呼尘限值1.5mg/m3)。

五、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组织“回头看”行动。

企业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情况。

1.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95%;

2.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95%;

3.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95%;

4.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95%。

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依法采取执法行动。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条件或环保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

2.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1.企业通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满足环保要求;

2.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政府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

1.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情况;

2.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情况;

3.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情况。

1.2019年底前,启动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工作;

2.2020年底前,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八、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1.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按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情况;2.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情况;

3.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4.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情况;

5.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情况;

6.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尘肺病患者,落实生活帮扶措施情况;

7.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情况。

尘肺病患者的医疗救治、生活帮扶和法律援助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九、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1.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落实情况;

2.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情况;

3.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情况。

1.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2.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职业健康执法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职业健康执法“零执法”的市、县(市、区)数为零;

3.2020年底前,市级、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匹配的原则,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4.基本建成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级、县(市、区)有专业的监督执法队伍,乡(镇、街道)按比例配备专(兼)职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协管员,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市、区)数为零。

十、落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同时”制度。

1.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情况;

2.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况。

2019年底和2020年,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均达到95%以上。

十一、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情况;

2.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查处情况。

1.2019年底,非煤矿山、冶金、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执法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有所下降;

3.2020年底,非煤矿山、冶金、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总体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十二、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情况;

2.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情况;

3.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4.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情况;

5.推动用人单位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情况;

6.推动贯彻落实重点行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情况。

1.2019年底,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率不断提高;

2.2020年底,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支撑网络。

1.市级制定出台以尘肺病防治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情况;

2.市级整合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县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情况。

1.2019年底,市级要确定1家职业病防治支撑机构。

2.2020年底,各县(市、区)要明确县级职业病防治支撑机构,支撑机构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

1.市级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

2.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市、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备情况;

3.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工作情况。

1.2019年底前,市级至少确定1家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桂平市、平南县至少确定1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2020年底前,市级至少有1家医疗机构可以正常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桂平市、平南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市、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有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

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