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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备案和发卡工作的通知

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区(涠管委)社保经办机构,北海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保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14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2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简化认定备案手续,优化发卡程序,切实保障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血压、糖尿病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可放宽到

公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与组织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情况下,各县(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血压、糖尿病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权限下放到公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及时开通认定录入功能,确保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

二、做好认定、备案、发卡工作

(一)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绿色通道”,成立认定专家组,按疾病专科指定至少2名负责共同认定的医生(公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内科医师),认定医生应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要及时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录入完成后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卡由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打印发放,做到认定一个备案一个发卡一个。

(三)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新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名单、疾病诊断和认定时间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现场为已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打印“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卡”(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收集留存,于每月10日前交给县区卫健部门,由卫生健康局、社会事务局统一组织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人员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卡贴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内留存。

(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在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卡”时,需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卡签领表》(附件2)上签字。

(三)县(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按程序取消,并拒付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 。对在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标准等行为的医师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每月10日前,具有认定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新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名单、疾病诊断和认定时间加盖公章,并附上贫困户填写的《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卡签领表》复印件一起送到县(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对新增人员备案和发卡工作进行核对,并进行事后监管,确保贫困人员慢病卡应发尽发。

附件:1.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病卡

2.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卡签领表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链接:http://xxgk.beihai.gov.cn/bhsylbzj/zcfgzl_102691/zcfg_102692/202005/t20200511_2207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