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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享受年限及用药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6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发[2017]39号)、《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洪府发[2017]6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我局调整了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享受年限及用药范围,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

3.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城镇职工)

4.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

5.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城乡居民)

6.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城镇职工)

7.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机关事业单位)

8.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城乡居民)


附件1:附件1.xls附件1:附件2.门慢病药品目录.docx附件1:附件3~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