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卫生健康> 福建> 标题: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结算编码和转诊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结算编码和转诊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428号)规定,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13种大病,分为34个病种临床路径(按疾病名称+主操作区分)。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结算工作,现对34个病种的结算编码进行规范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统一大病专项救治34个病种的结算编码。其中:病种名称(主诊断)和主操作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即省级病种,目前已出台第一、二批病种目录)一致的,统一执行省级病种“BZ+7位数字”编码;病种名称(主诊断)和主操作不在省级病种范围的,统一编制“BZ+FP+5位数字”编码,适用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具体编码详见附件1。今后省级病种扩大范围后所覆盖的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亦执行省级病种“BZ+7位数字”编码。
  二、上述编制“BZ+FP+5位数字”编码的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若与各统筹区自行开展的病种(即编制“BZ+2位地方拼音简称+5位数字”临时编码的病种)相重叠的,各统筹区要建立两种编码间对应关系,或统一采用“BZ+FP+5位数字”编码,确保大病专项救治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编码的一致。
  三、大病专项救治34个病种中,执行省级病种编码“BZ+7位数字编码”的病种,在省属公立医院的专项救治定额标准执行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精准扶贫叠加保险补助政策不变。
  四、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福建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17〕83号)要求,组织做好救治对象的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对符合省内异地转诊的救治对象,应由县级定点医院和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具转诊证明(详见附件2)进行转诊,转诊定点医院要做好对接,准确识别救治对象身份,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严格按照病种结算编码进行费用传送与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和维护,实现省内异地大病专项救治“一站式”即时结算。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福建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有关病种结算编码
        2. 福建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转诊证明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