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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其中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和640元。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50元,其中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和900元。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7月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