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519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皖医保〔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享受本通知确定的保障待遇: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准入标准。
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居民,享受现行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二、待遇标准
1、起付线。“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
3、封顶线 。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
三、经办流程
参保居民随时申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准入标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手续,有关待遇从建档次月起开始享受。经鉴定达到常见慢性病准入标准的,从享受城乡居民常见慢性病门诊待遇之日起,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其常见慢性病门诊待遇封顶线需扣除“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统筹基金已支付额。
1.受理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1)《黄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申请表》(附照片);(2)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意见书;(3)经治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及处方。
四、用药目录
“两病”用药暂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30号)中高血压、糖尿病病种用药目录规定执行。
五、就医管理
1、定点管理。我市范围内已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且具备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能力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两病”门诊保障用药的定点机构。
2、推广“两病”门诊用药长处方管理。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结合患者需求,实施用药长处方管理,一次最多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3、实行即时结算。“两病”门诊用药待系统改造完成后实行即时结算管理,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和门诊诊察费(方便门诊)。医疗机构垫付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实行据实结算。
六、有关要求
1、健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两病”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2019年年内待遇按月折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两病”管理工作流程,完善“两病”管理台账,做好“两病”就诊人数、人次、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基金支付费用等相关指标的运行统计分析。自11月起,各区县要定期报送统计分析报表,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2、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区县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语言,在经办大厅、定点医疗机构内准确宣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预期,避免“吊高胃口”和人群攀比,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3、加强部门配合协同。各区县医保、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相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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