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817
关于部分特殊群体参加我市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医保〔2019〕20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参保人员:
为吸引高端人才等部分特殊群体来芜创业,增加芜湖经济建设有生力量,经批准,对芜政办〔2012〕35号文和芜人社秘〔2012〕603号文关于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现就来芜高端人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确认的来芜创业、就业的高端人才,在芜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中,芜湖市统筹地区本地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已调入芜湖并参加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芜人社秘〔2012〕603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上述人员退休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缴医疗补充金,均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单位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月连续缴纳,直至缴满规定年限。
4、上述规定从2019年元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