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505
关于印发《2019年芜湖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医保〔2019〕48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经开区人社局:
现将《2019年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日
2019年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芜湖市民生办《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参保居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城乡居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的政府代缴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政策,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财政补助。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520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 31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县区财政配套52元。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2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区财政承担52元。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
(三) 待遇保障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方案。
1.普通门诊待遇。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
2.住院保障待遇。(1)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设置。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2)住院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85%、80%、75%、70%),省外医疗机构为60%。
3.贫困人口待遇。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51”“180”综合医疗保障工作。
四、医保服务管理
(一)经办管理服务。
全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工作。优化参保缴费、就医及备案、报销等手续,做到经办业务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科学高效。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支付方式改革。落实总额控制下的病种付费、床日付费等复合性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合理收治。
五、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健全完善医保内控制度,促进医保工作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机构监管。建立“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协议医疗机构的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督促协议内容落实;建立医保协议机构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积极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将智能审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医保医师制度,将医保服务行为与医保医师挂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市、县(市、区)间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
(三)继续经办改革。继续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研究和预判,力争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体制改革提供成功经验。
(四)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