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4324
各县(市)区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简化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流程,现就调整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
1、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经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后,由该院医保办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2、异地安置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弋矶山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院、芜湖市传染病医院、芜湖市精神病医院和各县(市)人民医院、各县(市)中医院办理门诊慢性病待遇申请。
3、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选择仍按原政策执行,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认定
1、定点医疗机构应选定若干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院内门诊慢性病认定专家组,对该院受理的门诊慢性病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定期组织复查。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我市医保有关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保存申报材料备查。对符合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录入医保系统备案,参保人员自审核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含淋巴瘤、骨髓瘤),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和冠心病支架置入术后维持治疗的待遇起始时间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市域内各三级医院,芜湖市传染病医院、芜湖市精神病医院、芜湖市妇幼保健院和各县(市)人民医院及中医院可按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相应病种进行准入认定。
市域内二级甲等医院,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各区人民医院可按政策规定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第IV、V、VI类病种进行准入认定,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普通慢性病病种进行准入标准认定。
三、门诊慢性病管理和考核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认定和医药服务,不得超出该院卫生执业许可范围,否则所产生的相关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认定情况进行抽查,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病种,由认定该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中止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并自该病种准入认定之日起,所产生的相关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全部由为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弄虚作假的,医保行政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3、门诊慢性病认定的抽查中,准确率低于95%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考核结果同步纳入对协议医师的考核,同时与医保结算支付挂钩。
4、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认定、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四、附则
1、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材料,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各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认定医院等级、认定医师资格和申报材料受理渠道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医保局备案。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2020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