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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施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并市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农村居民大病医疗制度,即在新农合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对农村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补偿。具体情况为:起付标准:今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800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补偿标准:大病保险合规补偿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原则上起付线---2万元一下不低于55%,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低于65%,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低于7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低于85%。各费用段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