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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驻绥中省直各单位在职人员。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费率分为两个档次:一档是单位缴费费率为6.3%,其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原工资渠道解决;二档是单位缴费费率为6.5%,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统一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具体待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正常生产:二级医院以下10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难产:二级医院以下15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剖腹产:二级医院以下2500元,三级医院3500元;

终止妊娠: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按照正常生产给付生育保险待遇,二级以下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500元;怀孕6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二级以下医院8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500元;

宫腔镜取环:500元;

输卵(精)管疏通术:1500元;

输卵(精)管结扎术:1500元。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具体待遇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对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相关政策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县(市、区)要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市级统筹要求,加强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落实,11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信息系统整合,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