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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37号)和《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文件要求,为保证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现就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

1、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为城乡居民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在此期间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由于国家政策原因,一些特殊群体(如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过了缴费期的,可以随时进行补缴,自补缴费用次日起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28天之内参险,按照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要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未在缴费期进行缴费的,除特殊群体和新生儿外,其他城乡居民不能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参保缴费标准

1、一般成人居民、一般学生儿童、一般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280元。

2、成人和学生儿童低保对象,地方财政每人资助112元,医疗救助资金每人资助168元。

3、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地方财政每人资助236元,个人缴纳44元。

4、优抚对象(除1-6级伤残军人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280元。

5、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每人给予280元资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112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68元资助。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绥化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