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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尿毒症患者慢性病用药给予医疗救助的通知

市区各定点医院:

按照《佳木斯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佳政办规〔2016〕14号)和《关于对市区城镇医保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佳人社发〔2014〕128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市区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费用负担,我局决定对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及门诊慢性病用药给予医疗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中尿毒症患者。

二、定点医院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市中医院、佳木斯市传染病院、佳木斯市骨科医院、佳木斯市东方医院、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佳木斯大学宏大医院。

三、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透析每次费用的90%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承担,定点医院承担10%,患者个人不承担。

2、凡在选定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透析的医疗救助患者,门诊慢性病用药必须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开展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后剩余费用的70%,年度封顶线5000元。

3、门诊透析和门诊慢性病用药医疗救助费用年度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本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2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