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09
鹤政办规〔2019〕1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鹤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方案
(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健康龙江2030”规划》《“十三五”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规划》《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方案》(2018-2020)要求,打赢地方病扶贫攻坚战,保障鹤岗人民健康,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现症病人救助,强化重点防控措施落实,实现监测评价全覆盖,提高群众防病意识,提升地方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科技水平,全面实现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推进健康鹤岗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有效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地方病人口得到救治,实现脱贫。
1.实现大骨节病、克山病消除状态。大骨节病、克山病实现全部病区县达到消除目标。
2.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市100%的县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3.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
4.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病区环境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群众防治意识有效提高,形成稳固健康生活习惯。
5.防控体系稳固,防治技术成果得到有效推广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现症病人调查、救治救助。
1.开展区域内所有地方病病种(大骨节病、克山病、碘缺乏病)患者信息调查。(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1)对地方病病区村及登记在册的患者进行再次复核和调查,并完善相关信息。汇总统计地方病病区村和患者信息。
(2)对新增疑似地方病患者,必须由县级以上专家小组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确诊,并登记汇总相关信息。
2.做好现症病人治疗和社区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1)药物救治对象。病情严重的大骨节病人确诊病例。
(2)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健康扶贫行动,开展精准救治,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措施,实施综合保障,推进“一站式”结算。
(3)对地方病患者建档立卡,随访管理,实现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全覆盖。对大骨节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病人每年随访1 次。
3.开展对现症病人的综合帮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1)开展大骨节病患者残疾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
(2)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大骨节病患者可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由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及照料护理需求。
(3)对符合条件的现症病人家庭采取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阻断因病致贫、返贫的代际传播。
(二)重点防控措施强化。
1.强化大骨节病防治策略,巩固防治成果。
(1)提供学龄前儿童防病营养包。落实贫困地区6月龄~24月龄儿童每天一个营养包项目,提高病区婴幼儿营养水平。制定针对病区2~6岁儿童的专项营养及换粮政策,确保儿童食用非病区粮食。(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坚持易地育人。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要保证全部入学,有条件的可采取集中食宿,远离家庭居住地的致病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在克山病病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的发生。(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结合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改变种植结构,在防寒、防烟、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条件,降低致病风险,实现急型、亚急型克山病零发病。
3.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保障合格碘盐市场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三)监测评价全覆盖。(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1.开展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测全覆盖。每年以村为单位开展大骨节病、以乡为单位开展克山病监测,以县(区)为单位开展碘缺乏病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防治措施落实,儿童及成人病情,现症病人随访,可疑致病因素评估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每年的监测报告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监测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2.开展控制和消除评价。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病区县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四)群众防病意识提高。(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等部门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充分发挥政府、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各自工作优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持续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使之完成从提高认知到改变态度再到主动实践的转变,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解决防病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效减少地方病发生。
(五)防治能力提升。(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1.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各级要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为疾控机构配备必要的地方病防控仪器设备,提高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经费,完善地方病监测体系,强化防控能力建设。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稳定防治队伍,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工作任务的需求,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确保防治人员更新换代,解决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保障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增加现场工作补助,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以及承担基层工作的防治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于防治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落实县、区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地方病防治纳入县、区政府重点工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地方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卫生健康委与未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县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防治措施,保障如期实现防治目标。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经费保障。集中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尤其要支持贫困地区的防治工作,并强化资金分配与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挂钩机制。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支持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切实保障地方病防治经费。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三)技术保障。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病因等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通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并于2020年开展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