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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20元/人年。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940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8088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7992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7896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3036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2940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2844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5232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  护理标准4092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4008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3912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1356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1272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1164元/人年。

特此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