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2907
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要求,为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水平,现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20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36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7436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036元/人;城市全自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4元/人年,城市半自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384元/人年,城市全护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984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44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744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344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396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996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596元/人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政策落实,促进民生持续改善。
二是落实资金,发放到位。市区及各县(市)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由本级承担的资金足额筹集到位。合理分配使用省补助资金,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除上级拨付资金外,提标增加的资金市区(不含梅里斯区)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各县(市)、梅里斯区由本区域财政负担。
三是规范程序,严把关口。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会相应增加,各级要严把入口关,确保据实差额补助。要加强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按规定期限对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及时调整保障措施,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此次提标把确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把保障对象做准、做实。同时,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统计台账登记工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相应数据调整工作。
四是合理统筹,及时完成。此次提标幅度大,涉及人数多,时限性强,工作任务繁杂。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精心组织,科学筹划好相关工作,加快进度,按规定对低保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保及时完成提标补发工作,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中。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