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4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消除贫困存量,控制贫困增量,建立扶贫防贫长效机制,依据《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齐民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调整完善医疗扶贫政策
(一)严格落实省市医疗扶贫政策
1.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缴费。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全覆盖。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继续执行降线提标政策。贫困人口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5%,不设封顶线。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更加精准的支付办法,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3.门诊统筹覆盖县乡村。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免起付线,限额200元,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要达到90%,在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要达到70%。
4.落实贫困残疾人员医疗康复政策。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贫困人口中60岁以下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包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
6.继续实施医疗兜底保险。对贫困人口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由医疗兜底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标准。
7.贫困人口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经动态调整新纳入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到位即可享受当年度的医保待遇,不需缴纳各级财政补助。
8.增加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城乡居民原有慢性病种类基础上,增加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将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精神系统疾病三类常见病纳入慢性病管理,切实减轻贫困人口的家庭支出。
9.调整糖尿病门诊待遇。按正常鉴定标准鉴定未合格的患有糖尿病的贫困人口,需长期服用或注射降糖药物治疗的,在原有鉴定标准下单设一档,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给予一定额度的门诊报销待遇,解决其门诊用药问题。
10.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继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全市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保持一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50%,在5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5%,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调整自行出台的医疗扶贫政策。各县(市)区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一医疗扶贫政策基础上,审慎出台自行制定的医疗扶贫政策,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突击拔高”,形成“断崖效应”。对于已出台的医疗扶贫政策要根据医保基金和自身财力,进行客观分析、综合评估,属于超范围、超标准、超能力的医疗扶贫政策,应当适度收紧或相应调整,避免基金出现预警或赤字,影响正常参保人群的医保待遇,引发社会不公和新矛盾产生。
(三)规范医疗扶贫工作运行机制。各地出台新的医疗扶贫政策时,要及时同市医保部门沟通,做好相应备案工作。坚持线上、线下统一运行,确保医疗扶贫工作规范运行,省、市各项医疗扶贫政策严格落实。
二、强化社会保障兜底政策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和半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全面落实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政策,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年度预算中解决,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高龄津贴的,不再给予重点救助。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建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实施精准认定、精准衔接、精准退出、精准发放、精准管理、精准服务“六精准”,提升低保救助效能。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一是救助对象与扶贫对象同步认定,提高低保认定精准率。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狠抓精准认定环节,采取“3+X”(户籍、财产、收入+刚性支出、民主评议等)综合测评认定办法,科学评估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准确认定保障对象,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二是信息平台与相关数据同步对接,提高保障数据准确率。强化低保与扶贫部门数据对接力度,各地民政部门每月定期与扶贫部门做好扶贫与低保兜底保障数据核对工作,适时在扶贫系统与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人员变更操作,确保数据动态调整及时,真实准确无误。三是扶持政策与保障力度同步提升,提高社会救助覆盖率。按省标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扩大保障面,向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及刚性支出过大困难家庭三类人群延伸扩面。
(三)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深入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四)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和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开展临时救助。增强救助的实效性,确保贫困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完善光伏扶贫兜底保障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各县(市)区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分配方案,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措施向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各村委会年初要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审核报备后,向村民公示,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探索建立扶贫防贫长效机制
(一)基本思路。在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减少贫困存量的同时,重点关注处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户(以下简称“非贫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不稳的脱贫户(以下简称“非高标准脱贫户”)两类临贫易贫特殊人群,抓住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关键因素,分类设置精准防贫办法,建立预警、处置、保稳的精准防贫机制,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是县为主体。县级党委、政府是落实精准防贫机制的责任主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方案,统筹推进实施。二是公开公平。对防贫对象的认定和扶持,要严格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突出创新。盯紧重点人群,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有效解决问题的精准防贫机制。
(三)防贫范围。防贫对象不事前确定具体家庭,只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框定人群。“两非户”因疾病、灾害、子女上学等情况,可能致贫、返贫时,均可申请防贫资金扶持。“两非户”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认定程序可参考贫困人口识别程序。
(四)非贫低收入户防贫措施
1.医疗特别救助。因病住院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加自费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的,实施医疗特别救助。
2.教育特别救助。有义务教育之外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户,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超出承受能力的,实施教育特别救助。
3.灾害特别救助。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已有政策救助后,家庭损失较大的,实施灾害特别救助。
以上特别救助,以县为单位,通过财政补贴、社会资助或扶贫保险等途径实施。具体程序是:本户申请—村“两委”审查—村民代表会评议—乡镇审核—村内公示—县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各县(市)区成立由卫计、人社、教育、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项目费用、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认定。实施扶贫保险救助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审核认定。
(五)非高标准脱贫户防贫措施
1.补充医疗保险。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防贫补充医疗保险机制,在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财政扶贫资金负担保费,用于解决系统外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问题。具体保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拟定。
2.家庭财产保险。利用财政扶贫资金为所有非高标准脱贫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具体标准和程序按保险合同执行。保险赔付后,仍有可能返贫的,县级财政再进行必要的二次救助。
3.产业就业扶持。对其原有增收产业继续进行扶持,确保持续增收。对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造成收入减少、可能返贫的非高标准脱贫户,要加大产业扶贫叠加力度,启用兜底保障或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具体程序是:本户申请—村“两委”审查—县扶贫部门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根据工作意见,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对原有政策进行梳理完善,形成本县(市)区的兜底政策和防贫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二)拓宽渠道,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和梅里斯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测算政策兜底财政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发挥好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作用,合理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兜底保障,加大县本级财政投入,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综合运用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建立防贫专项基金,用于防贫家庭救助。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扶贫、民政、医保、医院、保险等各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网络互连、数据交换等措施,实现各部门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市直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确保工作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兜底保障政策以及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兜底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政策兜底脱贫的强大正能量,提高脱贫质效,确保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